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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起沈阳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时间:2016-12-22 10:49:22  浏览次数:95

     12月21日,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获悉,按照国家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总体部署,市政府决定,自12月2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同时停止原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

    据了解,为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市政府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由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进行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现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内设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市、区(开发区)不动产登
记具体工作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

    我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对权利人持有的旧证书坚持“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的便民利企原则,只要权利不发生变化,就不需要换领新证,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等证书效力不变、可以长期使用。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全市原房屋交易登记办事大厅变更为不动产登记办事大厅。为方便办事群众,我市最大限度地优化了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将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流程合并,百姓办事实现了“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通过流程再造,提效提速,确保了百姓与原房屋登记相比较,往返的次数不增加,提供的要件材料不增加,办事的时限不增加,费用严格按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据介绍,在我市26日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受理的且未办理完成的登记业务继续沿用原系统,执行原规范、原程序进行办理,并颁发原权属登记证书,加盖原登记专用章。来源: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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